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总则
(一)什么是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在学校认定的素质拓展活动中取得成果,经认定后所获得的学分。
(二)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是什么
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是指在课堂教学以外的时间,学生进行的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扩视野,发展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培养独立工作和创造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实践创新活动。
(三)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考核的目的
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人文与科学素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扩视野,发展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兴趣和才能,培养独立
工作和创造能力。
(四)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管理
学院将素质拓展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原则和认定标准,根据学生在素质拓展活动中的具体表现给予适当的学分,并记载其成绩。
二、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范围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
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相关竞赛和学习中有突出表现;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
学生利用寒暑假进行的“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和专业社会实践活动;经学校、学院认定的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文化、艺术、体育与身心发展方面:
学生参加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音乐、美术、舞蹈、文学、体育(含表演类体育活动)、各类社团等体育艺术教育活动竞赛;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学术和文化(周)活动项目等;
(四)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方面:
学生在各类社团活动、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中所取得的工作成效;
(五)学生参加其他本学院认定的课外活动或项目。
三、工作职责及流程
学院成立“素质拓展学分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担任,组员由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构成,评定小组职责包括:
1、依据专业实际发展情况制定包含学分认定程序的《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2、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审核、评定工作;
3、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汇总、归档、录人、备案及警示工作;根据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完成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最终复审与评定等工作。
四、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于每学期第3个教学周向学院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辽东学院本科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评定小组在4周内完成认定、统计、存档、录人等工作。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全部认定工作须在每学期第8教学周之前完成,并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3.若学生对公示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定小组提出复评申请,评定小组须在第10教学周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申请者本人说明复评情况;
4.学院评定小组依据实施细则在每学期第12教学周前完成最终复市与评定工作;
5.审核小组于每学期第13-15教学周对学院的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评定工作进行抽检、审核;
6.学院评定小组于第四学期结束前根据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结果,对学生进行相关教育及警示。
五、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成绩的管理
(一)学生须至少修满3个素质拓展学分方能满足毕业要求,素质拓展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二)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应在前五个学期内修满,如因特殊情况末修满,学生可在第六学期期初提交补修申请。补修申请需经评定小组审批,报审核小组备案。
(三)学院评定小组在学生毕业前将学生申报的素质拓展学分作最终认定,并将信息汇总报送学校素质拓展学分审核小组。
六、附则
(一)学生在申报素质拓展学分的过程中,应实事求是,提供真实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月认定资格,并按考试作弊处理,依据《辽东学院本科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如若学生所得素质拓展学分已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将超额素质拓展学分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但不能超过2学分(超额素质拓展学分不能转换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
(三)高职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标准按照各高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
七、农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评定细则
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由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文体娱学分、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学分四部分构成。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学分评分细则
在校期间,学生应至少获得0.5个以上的思想政治与道德
修养学分。
1.参加校级党校、团校、“青马工程”等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获得0.5学分;参加院级党校、团校等培训班学习并结业者获得0.3学分。
2.参加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的主题活动,如:主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等,获得0.05学分/次。
3.在学校组织的思想教育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0.5、0.4、0.3学分;学院组织的思想教育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记0.4、0.3、0.2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学分相应减半。
4.学生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方面获得国家、省、市、学校、学院奖励的,可分别记6、3、2、1、0.5学分;集体项目获奖者学分相应减半。
5.因见义勇为或好人好事受到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表彰者分别获得6、3、2、1、0.5学分。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学分评分细则
在校期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累计应≥2周;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并撰写一篇调查报告后,方可获得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方面应获得1个以上学分。
1.学生参加由学校团委或由学校团委批准各学院团委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一次连续(非累计)时间>1周(5天)的可以认定为1学分,≤1周时间的认定为0.5学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学生,被国家、省、市、学校、学院评为先进个人的或获得奖励者,分别获得6、3、2、1、0.5学分。学生参加不同项目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所获奖励学分可以累加,但同一活动获得多项奖励的,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不得累加记分。
3.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小时)记0.3学分/次,参加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小时)记0.2学分/次。
(三)文体娱学分评分细则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文体娱方面应获得1个以上学分。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3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4学分)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圆满完成任务,可申请0.2学分(组织者可申请0.3学分),同一项目的组织者≤3人;以观众角色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遵守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加0.05分/次。
2.学生参加文化、艺术、体育与身心发展活动获得奖励,按下表标准计算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