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浓郁学院的学习氛围,经济学院决定在全院开展评选“十大学习之星”活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学院“十大学习之星”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经济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参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二)具体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或某一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在获奖年度内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荣获学校二等以上奖学金;
2.学习方法好,在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方面成绩优异;
3.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实践等活动,参与或独自写出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课题、调研报告并公开发表或通过立项,或者参与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奖;
4.在自身取得优异成绩的同时,能够带动周围同学共同进步,起到积极引领作用。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个人自荐
个人自荐,填写《经济学院“十大学习之星”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报所带班级辅导员。
第六条 辅导员推荐
由辅导员征求任课教师、班导师和班委会、团支部的综合意见,提出参评“十大学习之星”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公示
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根据各候选人提交的主要事迹和相关材料及候选人的日常行为表现,全面评议候选人,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产生经济学院“十大学习之星”。
第四章 宣传表彰
第八条 学院召开经济学院“十大学习之星”颁奖典礼及学习经验交流会,并通过宣传板、学院网站等多种形式广为宣传,营造人人学先进、赶先进的学习氛围,促进良好学风的进一步形成。
第九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