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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3-12-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思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辽东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计划性、规范化和自主性,积极支持、引导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跃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高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学生社团注册登记

第四条 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工作。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组织架构:

主任: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副主任:校党委分管人事、教学工作的负责人

成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五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辽东学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研究所或实验室;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社团成立申请

(一)社团申请登记时,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向校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辽东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附件1);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单等);

3.指导老师的确认书(包括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推荐理由及指导教师对成立该社团的书面意见)以及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4.学生社团章程草案(该草案原件须有所有发起人签名)

5.成立该社团的可行性分析:社团成立理由、发起人成立该社团的优势、我校学生对该社团的兴趣、其他高校类似社团的发展情况、指导单位对社团的支持程度;

6.社团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社团发起人将社团成立材料(准备一式三份,一份留团委存档,一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备案,一份社团自留)交至学校团委社团部。团委审查合格后,在一周内报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批,评议审核结果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社团正式成立。

(三)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学校原则上只批准一个。

(四)经审批通过后,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成立。

第八条 社团年审

(一)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制度是对社团运行状况审核的重要手段。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

(二)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详见附件2《辽东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制度》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我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直属党支部统筹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学校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详见附件3《辽东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细则》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我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社长,一般任期为一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三)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内部要有健全的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例会并整理例会的相关档案。团委社团部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例会,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三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机制。

详见附件4《辽东学院学生社团评优细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向校团委登记或逾期未注册的社团但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在登记、学期审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四)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的;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的;

(六)组织机构瘫痪或以赢利为目的开展社团活动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社团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责令违纪社团停止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社团负责,情况严重的责令解散社团;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二)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相关条例且情节严重者,主要责任人依据《辽东学院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社团部,经团委批准方可开展。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至少提前10天向团委社团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经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开始活动的筹备工作。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

(二)参加活动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四)活动方式及经费开支预算;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建立发布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六章  学生社团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上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对社团提交的章程修改意见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

学生社团更换名称、负责人或更换指导教师,须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审核,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成员不足20人的;

(二)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原则上要求社团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

(三)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批准合并和分立的;

(四)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校团委提交注销申请书,进行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压实主体责任,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要参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要切实承坦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

第三十七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院级学生社团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建设发展和统筹管理,分团委参照本细则具体指导。各学院可参照本细则制订具体的院级学生社团管理细则。各学院组织开展的学生社团活动,学校将根据开展情况给与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之前社团相关制度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1.《辽东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辽东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制度》

3.《辽东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及管理细则》

4.《辽东学院学生社团评优细则》

5.《辽东学院学生社团经费管理细则》






                   中共辽东学院委员会

                                                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