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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辽东学院[2018]92号)

时间:2024-03-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东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的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级别。

第十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违法、违规、违纪后,在组织尚未了解、掌握事实前,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陈述事实全过程的;
 
(五)对学校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有很大帮助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规、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伪证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法、违规、违纪应受处分的;
 
(六)酗酒后违法、违规、违纪的;
 
(七)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骨干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的;
 
(九)同时犯有多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十)对所犯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拒不认错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从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受到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所有类别的学生处分决定书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编号下发。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处分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学生违反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警告处罚的,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罚款处罚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受到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处罚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受到超过十一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妨害学校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致使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生的生活不能正常进行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学校文化、体育等校园活动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学校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法携带或者存放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损毁消防、安全设施、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侵入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制造、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妨害社会管理和学校管理的行为和处分:
 
(一)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发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学校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被公安司法机关认定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传播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各种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诬告、诽谤、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拾物后拒不交还已知失主、故意占有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刻划、涂污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分:
 
(一)盗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2000元(含2000元)或者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含1000元)者或者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超过500元以上(含500元)或者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结伙斗殴、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和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召集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或者校外人员参与事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打架的行为和处分:
 
(一)挑起事端、先动手打人、持械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依据《辽东学院本科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认定与处理办法》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在一个学期内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0学时以上19学时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20学时以上29学时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学时以上39学时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多次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参照(一)至(三)项加重一级处分;
 
(六)因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处分后,又于当学期继续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累计学时数,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经教师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辽东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公寓,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批准,在公寓内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校公寓内留宿异性或者在校内异性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公寓住宿的学生擅自夜不归宿,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学生公寓制度、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使用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用电器或者使用明火,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辽东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

(一) 只涉及一个学院的,由学生所在的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二) 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三) 凡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陈述事情经过和对错误的认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的通报:
 
(一)校属各职能部门查处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必须在一周内将情况通报学生处,以便及时处理;
 
(二)学生处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整理后,应当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召开学院会议,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依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处分意见,填写“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意见”和“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告知书”,告知当事学生并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报学生处审核;

(二)学生处核准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

(三)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送达、签收程序:纪律处分经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批准后,学校正式印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同时配发“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书和“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通知书”由各学院负责向当事学生送达、签收。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申诉和复查

第四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辽东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辽东学院[2017]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