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

2023年08月16日 18:22  点击:[]

(辽东学院〔202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严明校规校纪,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教职工日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是日常管理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日常管理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及工资待遇挂钩。

第三条 教职工除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外,均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或临时召集之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教研活动等。

新入校教师第一年实行坐班制。

第二章 休假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形式。教职工休假应履行审批程序,休假结束后及时进行销假。教职工休假情况在月考勤表中如实登载。

第五条 事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非坐班人员周一、周三原则上不请事假。教职工事假一次不超过15天,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出国(境)事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二)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6天至14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假在15天以上及申请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每月事假3天内不扣发工资,超过3天的每超出1天扣发1天的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按“每月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应发额除以21.75”计算扣发数额);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除按上述标准处理外,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和校内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第六条 病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由本人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向所在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病休结束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进行销假。

(二)每月病休5天内不扣发工资,超过5天的每超出1天扣发1天的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按“每月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应发额除以21.75”计算扣发数额)。一年内累计病休超过3个月的,停发校内工资,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一年内病休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长期病休者减少本人基本工资发放额度。病休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三)因工负伤的由所在单位(部门)出据详细的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人事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公负伤医疗期内保留工资,构成工伤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保持与所在单位(部门)联系。借病休之由从事兼职工作或营利性活动的从严处理。

第七条 婚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婚假为10天。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中结婚的不补婚假。

(二)婚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 丧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 产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教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5天。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探亲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在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期间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往返路费报销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到国外探亲的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家庭所在地至国内离境出发地之间往返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遵守请假要求,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一般应提前(至少一天)在学校线上人事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在线审批。

(二)教职工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续)假或请(续)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报到并销假。不报到、不销假者责任自负。

(四)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休假的,按照学校领导干部请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履行在线审批程序,休假情况同时向所在单位(部门)备案并作考勤。

第三章 校内调配

第十二条 教职工校内调配应在各单位(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考虑。校内自收自支单位的教职工一般不调配到全额负担的单位(部门)工作。

(一)校内调配事项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研究。

(二)教职工校内调配一般采用公开调配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需求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履行校内人员调动与公告程序。

(三)校内调配人员涉及岗位系列调整(岗位转换)、岗位等级调整的,同步调整聘用合同,根据岗位调整情况变更聘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校内调配程序

(一)用人计划编制。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计划与岗位说明书,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形成校内招聘计划,并公布实施。

(二)个人申报。符合招聘条件的教职工提出申请,申请人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党务及学生管理相关人员还应经职能部门同意。

(三)单位审核。人事处组织审核,交由用人单位考核。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

(四)学校研究。人事处汇总拟聘用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校内调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公告并办理聘用合同变更、校内岗位交接等手续,完善校内调配告知程序。

第十四条 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涉及具体调配事项的,按文件或会议要求直接办理调配手续。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学校党政工作特殊需要,可履行简化程序: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分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进行调配,调配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 教职工的校内岗位转换(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转换,以及教师高级岗位类型转换),纳入校内调配统一管理。

(一)岗位转换一般在聘期的首聘年度组织,按照上级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二)因学校组织任用、学科专业和机构调整、组织人事政策性调整需要,可根据实际进行岗位转换,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内部的人员岗位职责调整,不涉及岗位类型转换的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并向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人员从事新岗位工作的,不办理调配手续。临时借用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借用人员不应脱离本岗位工作。同时,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岗能相适、岗责匹配要求规范借调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避免长期借调使用人员、避免因借调产生岗位纠纷。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日常考勤。

(一)教职工按岗位从事日常工作,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学校、各单位(部门)安排的活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和考勤,考勤记录存档。

(二)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和纪律教育,规范岗位日常考核管理,如实记录并掌握教职工返校、在岗和工作(活动)情况,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严格执行考勤纪律。

第十八条 实行月考勤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按时报送月考勤结果。当月25日以后的缺勤情况累计到次月报送。病事假考勤按照缺勤工作日数申报。

第五章 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及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一)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内,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要履行口头报告制度,同时在办公室显著位置标明去向,以便来访师生调整办事时间。

(二)教师应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无故迟到、调课、提前下课及请人代课。确需调代课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教学秩序不受影响。教师应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事不能参加或提前离开,应事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考勤员。

(三)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得随意脱岗,严禁从事上网聊天、网购、看电影、看小说、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教职工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兼职。

第二十条 违纪处理

(一)教职工违反岗位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个人、集体、国家财产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纪律要求严肃处理。

(二)涉及打架斗殴、闹事或唆使家属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审批后,可视情节轻重扣发15个月的校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 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含不坐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教研室组织的活动);

2.请假期满不归;

3.因打架斗殴误工;

4.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或迟到、早退累计时间达到1个工作日;

5.与学校签订协议而逾期不归。

(二)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停发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校内调配期间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交接,按时到新岗位工作。以调配为由随意请假、旷工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劳动纪律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方式持续做好纪律管理。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校内通报,违纪情况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违纪及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培训及校外调配分别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相关制度未明确的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政策矛盾的,按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日常管理与考勤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本单位教职工日常管理和考勤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即国家工资)和校内工资(即校内绩效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津贴、奖励性绩效津贴)。岗位聘用、解聘、辞聘以及停发、扣发工资从次月起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东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2132号)、《辽东学院教职工调配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171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1420日制定

202388日修订施行


上一条:辽东学院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辽东学院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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