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16日 18:24  点击:[]

(辽东学院〔202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 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在校工作的教师。

(二)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工作日原则上不批准校外兼职,非工作日的兼职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含六级以上普通管理岗位),按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派到校外挂职、兼职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三条 校外兼职类型

教师校外兼职是指在履行好本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同意,受聘校外组织机构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主要包括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和企事业单位兼职三类。

(一)学术性兼职是指在各类学术性组织担任荣誉性职位、学术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重要学术刊物主编(副主编、编委)、担任国际学术机构或学术会议的专家顾问等。

(二)公益性兼职是指在党政军机关、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或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等活动。

(三)企事业单位兼职是指到校外企业或教学科研机构等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管理服务等工作。

教师申请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学校和个人的利益关系,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不得损害或侵占国家、学校、校外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违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后开展兼职活动。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0小时。

第六条 校外兼职实行审批备案管理。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

(一)申请校外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申请校外非公益性兼职的,个人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进行审批,重大事项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履行公示程序。

1.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转化的,报经学校科研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联合审批;

2.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报经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职能部门联合审批;

3.涉密人员兼职,须经保密管理部门备案。

(三)已申报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更新备案材料。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及时提出新的申请。

第七条 申请校外非公益性兼职的教师,在兼职申请获批后,应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兼职周期并承诺完成兼职期间在校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任务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义务等。非公益性兼职周期不得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八条 教师兼职可依法依规取得兼职报酬。在校外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教师应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学校备案,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教师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教师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所获得的报酬,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教师,禁止兼职,已经批准兼职的撤销兼职申请: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或上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本职工作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重要科技秘密,校外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三)在病休、事假、生育假等各类请假期间的;

(四)其他不宜校外兼职的情形。

第十条 离岗创业管理

(一)教师申请离岗创业,应符合我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人须为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条件的教师,教师离岗创业不得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

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得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离岗创业期满,确需延长的,按原申请审批程序执行,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二)离岗创业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教师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提交审核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2.学校审核。人事处审核教师离岗创业资格和条件。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应提交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与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3.学校审批。人事处汇总申请、审核意见,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履行公示程序。

(三)教师离岗创业实行协议管理。教师应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四)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待遇与管理

1.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保留社保、公积金等待遇,停发工资(含国家工资和校内绩效)。

2.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可正常参加岗位定级、职称评审,离岗创业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成果管理。

3.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应向所在单位报告离岗创业工作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五)教师离岗创业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如实报告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情况。离岗创业期满逾期未归或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待。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申报。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及兼薪情况主动向学校申报,不得瞒报或弄虚作假。

(二)维护教学秩序。教师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不得应付教学。不得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

(三)维护学校权益。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不得将属于学校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标、著作及各类获奖等)私自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

(四)维护学生利益。教师校外兼职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损害学生利益。

第十二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时不得以教师个人名义允许其校外兼职单位使用学校校名校誉、校徽、校训或者学校标志性建筑等标识和无形资产。未经学校允许,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如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产生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纠纷或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兼职期间出现师德师风、个人安全等问题均由教师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教师与校外兼职单位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教师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的,或校外兼职行为影响到本职工作正常开展的,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经教育不改或在兼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校外兼职,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解除教师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或其校外兼职单位违反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教师本人或其校外兼职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管理,严格按文件要求做好教师校外兼职的审核、报备和日常管理,加强校外兼职教师履行校内工作职责、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

所在单位未严格履行管理要求,在审核教师校外兼职申请时有隐瞒或弄虚作假情况的,或造成人员隐性流失、教学计划任务延误等情况的,学校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在校外兼职的教师,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补办审批备案手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通过后可继续进行校外兼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立即停止校外兼职行为。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和我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有政策调整的,结合本办法要求落实。

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388日制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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