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08月16日 18:19  点击:[]

(辽东学院〔202357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拓宽高层次人才资源共享的渠道,充分发挥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学校应用型大学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增进学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规范校外专家的聘任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基本要求,按照德才兼备、择优聘用原则,结合学科专业需求和学校发展建设需要聘任校外专家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按照校外专家的学术地位、研究领域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分类聘任,主要设置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四类。

第四条 名誉教授为终身荣誉。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实行聘期制,聘期1-3年,聘任期满聘任文书自动失效。到期确需延聘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聘手续。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二)名誉教授。一般应为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重大成果,学术造诣深厚、知名度高的著名专家学者。

(三)特聘教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某一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国内外著名专家,一般应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以及社会科学等人文领域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大师。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知名学者、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校友可纳入特聘教授管理。

(四)讲座教授。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境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著名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

(五)客座教授。具有一定专长的著名企业家、政府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在某个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学校有权借助受聘校外专家的合作关系和身份,对学校进行适当地宣传和推广。校外专家须履行以下职责之一:

1.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2.来校开展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介绍相关学术成果与前沿动态;

3.向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指导与支持。

(二)名誉教授主要为学校发展提供顾问咨询和社会资源,推进学校对外交流、国际合作、服务社会等。

(三)特聘教授主要为学校或用人单位的发展建设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构想设计,指导组建学术(科研)创新团队、凝练发展方向、指导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科学领域攻关,开展合作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广,担任导师等。

(四)讲座教授主要为本科生等讲授专业课程或承担实践教学指导,指导和帮助学科凝练学术方向、组建学术团队、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指导申请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

(五)客座教授主要是为本科生等开设讲座或做学术报告,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提供支持等。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名誉教授、特聘教授聘任程序

1.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选,经部门党政联席会对拟聘人员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研究,明确聘任理由和职责任务,填写聘任审批表。

2.学校审核。人事处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请学校审批。

3.学校审批。人事处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研究。特聘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审批聘任,名誉教授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党委会审批聘任。

4.学校聘任。人事处组织聘任仪式,颁发聘书。名誉教授及特聘教授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备案。

(二)讲座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

1.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任的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查意见、拟聘理由及拟承担工作任务,包括聘期、是否支付酬金及经费来源等。

2.学校审批。人事处审核,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3.用人单位聘任。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填写聘任备案表,将备案表、聘书复印件、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报人事处备案。用人单位负责制作聘书、安排聘任仪式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一)校外专家管理实行校院两级、以院为主的方式。

1.人事处是校外专家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统筹校外专家和外聘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是校外专家和外聘教师的聘任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所聘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职能共同协助做好校外专家的审核认定与管理工作: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校外专家的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兼职授课教师的归口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籍、港澳台居民和侨居海外的中国籍校外教师的归口管理。

(二)校外专家的考核及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一般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确有聘用项目或协议管理需要的,用人单位与所聘专家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来校工作时间、绩效津贴等,做到职责明确、任务量化。

用人单位为校外专家建立工作档案,为其正常履职提供条件,完善日常管理、考核与监督,相关情况及时报送人事处备案。

(三)用人单位负责对校外专家聘期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考核情况报相关职能部门及人事处认定并备案。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四)校外专家主要为荣誉性称号,学校原则上不付薪酬。根据校外专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做出的实际贡献可给予相应劳务费,或可参照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落实相关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五)校外专家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出现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关于师德师风的禁行行为,或在聘期内不能达到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工作要求时,学校、用人单位可终止和解除聘用协议;校外专家如触犯刑律则自动解聘。

第九条 校外专家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校长可直接提名并聘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客座教授。

(二)学校聘请学术院长等其他名誉学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一般按外聘教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本办法执行。

(三)为严肃和规范聘任工作,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聘任校外专家,不得随意授予校外专家荣誉职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388日制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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