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教师服务期与调配管理办法

2023年08月16日 18:25  点击:[]

(辽东学院〔2023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稳定学校教师队伍,明确学校和教师在聘用期间的责任与义务,保证学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下类型教师:

(一)新入校工作的教师;

(二)新晋升职称的教师;

(三)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的教师(包括进修培训、访学、学历提升等,下同);

(四)入选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教师。

第二章 服务期管理

第三条 服务期类型

(一)学校根据教师岗位情况,设置不同类型服务期:

1.入职服务期(基本服务期):新入校工作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服务期为8年;新入校工作且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或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服务期为5年。

2.职称晋升服务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为6年。

3.进修培养服务期: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服务期为8年;参加6个月以上在职培训(进修、访学、挂职锻炼或实践锻炼)或在职取得硕士学位的,服务期为3年。

4.其他约定服务期:入选校(市)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服务期为3年;入选省级以上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服务期为5年。其他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二)教师具备多个服务期类型的,每一类服务期单独计算、累计执行。教师应首先履行基本服务期,其他各类服务期在基本服务期基础上累加计算,按事项发生时间先后依次履行。

第四条 教师工作岗位变化、聘用职务(职级)调整的,应重新调整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明确基本服务期和服务期调整内容。

第五条 未履行服务期的处理

(一)教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期的,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调转要求。

服务期未满而申请辞职或调转,若经学校批准同意,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缴纳经济补偿款,包括以下方面:

1.返还人才引进(支持)待遇。返还学校支付的人才引进、人才计划支持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支付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各类人才补贴等。返还要求详见人才引进协议、人才计划协议或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2.返还培养费。包括脱产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在职进修培训期间学校支付的学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等。返还培养费按未完成服务期年限计算,按比例折算。

3.缴纳补偿金。补偿金按照未完成服务期年限计算:博士学位入职服务期未满的,补偿金标准按每年3万元计算;其他类型服务期未满的,补偿金标准按每年2万元计算。

4.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

(二)以人才配偶身份由学校照顾性安置工作的,若人才本人调配离校或脱岗,学校将解除与人才配偶的聘用合同。

第三章 调入和引进管理

第六条 学校新聘用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根据学科专业需要,可按政策调入和引进教师。调入和引进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具备与所聘岗位相符合的任职条件;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引进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柔性引进人才、特聘教授按相关制度执行;

(四)特殊人才引进的条件、待遇按照引进协议由学校研究确定;军队转业干部等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公开招聘的条件按照公开招聘公告执行。

第七条 调入(引进)考核

(一)思想政治考核。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对拟调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素质等进行考察。

(二)业务考核。由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对拟调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社会声誉等方面进行考核认定。业务考核可使用考试、试讲、专业答辩、综合面试等方式,拟引进的教师应进行试讲。

(三)教职工准入查询。按照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要求,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进行查询。

第八条 人员调入(引进)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高层次人才(学科专业带头人、学术团队及正高级专家)、柔性引进人才和特聘教授的引进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拟调入人员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 新入职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合同中应写明新入职人员基本服务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师生关系有关行为的通知》(教师厅〔20232号)要求,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部分增加相应条款,明确教师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解除合同等处理。

第四章 辞职和调转管理

第十条 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征参军、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组织任命或上级另有任用人员,以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申请辞职或调转的,可根据申请研究或直接办理手续。因公离职的,可减免服务期。

申请辞职或调转的,由学校统一研究。学校每年固定时间研究教职工辞职或调转事项,一般安排在6月上旬和12月上旬。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的,在学校研究前应完成以下规程:

1.实行高层次人才(博士或正高级专家,下同)辞职或调转的冷静期(缓冲期),一般为3个月。冷静期内由校院两级了解情况、做好留用人才工作,期间不研究辞职或调离事项。

2.现职处级、科级负责人申请辞职或调转的,应按程序辞去领导职务。经研究同意辞去领导职务后,再研究调出事项。

3.凡正在参加我校保密或重大研制任务项目的教师、完成的项目尚在解密期限内的,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保密规定,由所在单位安排在非保密岗位工作至解密期满后,方可辞职或调出。

4.有违约责任的申请人在学校上会研究前,按核算数额将经济补偿款足额存入学校账户。未足额存入的,学校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请辞职或调转,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书面申请。个人提交辞职或调转的书面申请;填写《辽东学院教职工辞职或调转申请表》;提交拟调转单位商调函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核实情况,充分考虑离职对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主要包括未完成的授课任务、未结题的项目等)后,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并签署审核意见。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人事处。

高层次人才提出辞职或调转的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和学校做好留用工作。

用人单位同意高层次人才辞职或调转的,应向党委出具由党政负责人签名的工作报告,详细说明人才情况、离职原因、留用工作进展、留用措施、作用效果和单位意见等。

(三)人事处审核。按聘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办法要求核算服务期,确定违约责任,核算经济补偿款,书面通知申请人。有违约责任的申请人未足额将经济补偿款存入学校账户的,学校不予研究其辞职或调转事项。

(四)学校审议决定。人员辞职或调转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高层次人才辞职或调转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党委会议审议。

经学校研究同意辞职或调出的,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三条 离职程序

(一)学校研究同意辞职或调转的,即时启动离职程序。离职教师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离职审批手续,签订解除聘用合同书,出具工资证明(转移)信,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离职情况通报原单位及主要职能部门。涉及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须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对离职事项实行闭环管理,依规依纪规范操作,禁止未经许可私自办理相关程序。

(二)离职教师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仪器设备等,并须维护学校知识产权。

(三)离职教师应妥善处理好未完成项目和相关工作,做好岗位工作交接。具体工作按照各职能部门安排及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离职相关情况处理

(一)对辞职教师,在学校批准离职之日起次月停发工资待遇(包括社保);对调转教师,从学校批准离职之日起次月停发校内绩效工资。因教学任务未完成,仍在校工作的,可在完成教学任务后办理。

经学校批准辞职或调转的教师,应在三个月内办好手续;满三个月仍未完成离职手续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包括社保)。

(二)经学校批准同意辞职或调转的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撤回离职请求。

(三)教师在履行离职审批手续期间应坚持做好岗位工作,所在单位也不得停止其工作。对借调配工作为由擅离职守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其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的服务期管理和辞职调转管理按照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遵守政策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和审批程序,做好教师留用、考勤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人员与学校发生争议,可依法定程序向相应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以往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原《辽东学院教职工调配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171号)同时废止。


202388日制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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