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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辽东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年6月8日辽东学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依据《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23]2号)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辽东学院工会委员会、二级分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辽宁省工会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和学校工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会员职工的需求定项目,切实保障、维护会员职工权益。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有关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指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加强与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按照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二)工会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单位行政要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 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开展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人数应控制在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教师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参照《辽东学院专家讲学、评审费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7]29号)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除高档、特殊服装应采用租赁方式,确需为参赛者购置服装等设备的,原则上按年人均不超过800元标准购置(含服装、鞋帽、配饰等),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比赛)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不超过5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品或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2次。

经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如上级工会组织不承担相关费用的可参照《辽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年]177号)执行。

举办文体活动(比赛)期间需聘请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主持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工会可以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给予伙食补助,每餐人均标准不超过50元,每日不超过1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包括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秋游等的支出;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以及特殊困难补助的支出。

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少于当年三倍会费的工会经费额度进行弥补。春秋游应当日往返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和活动费(不含景区门票、导游费等)。观看电影实行影券实名签收且年人均不超过100元。

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每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方式为实物或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会员过生日、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工会分别发放不高于300元、500元、500元的实物慰问品。

会员因病住院、去世,工会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不高于2000元慰问金。

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发放不超过800元的纪念品:包括校徽纪念章、500元纪念品(分工会购买)。

工会按规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或其他活动时,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脱贫地区产品作为慰问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指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地、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等支出。

(二)职工创新活动指出。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项目活动发生的补助支出。

(三)建家活动指出。工会主要用于表彰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工会之友等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等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工会组织和开展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工会用于直接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工会向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五)送温暖支出。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年人均慰问标准不超过100元。

困难职工帮扶和年度送温暖依据辽宁省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及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相关文件,按照《辽东学院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辽东学院工字[2020年]8号)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工会补助教职工、疫情防控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或学校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开展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奖励比例控制在20%之内,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人、次。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固定资产)、专业设备购置(固定资产)、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工会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盈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溢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资金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行政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审查、审批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流程,明确相关经费支出的统一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将上级工会出台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工会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需集体研究决定。

工会开展活动要有具体方案和书面通知。发放奖励、补助和慰问金(品)时,要审批、发放手续齐全,发放的资金(物品)、补助要求签领单,实名制本人签收。报销的购物原始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发票上的信息要具体详实。

第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积极、主动接受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弄虚作假套取或变相套取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九)不准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准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职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及时纠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对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 日起执行。原《印发<辽东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东学院工字[2020年]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条文规定不一致的,参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发2023]2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辽东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