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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工会民主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为动员和组织教师职工参与学校工会民主管理,保障教师教师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教师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学校工会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教师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师职工代表大会,使全体员工工都能参与学校管理,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在党委领导下,员工实行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一种正常渠道和法定的基本形式,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监督评议各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要定期向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支持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党委要加强对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保证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教师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员工发扬民主、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之间团结的重要措施,是学校科学管理体制中职责权相统一的责任制。

第九条、健全民主管理档案,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通报一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