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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辽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现代应用技术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委员5-7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委员4-6名,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同届),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按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传递反馈,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监督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四)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在调查研究后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

(五)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应在规定的时间(二个月内)向代表汇报,给提案人以满意的答复,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六)每年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召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工作。

(七)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

(八)向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九)完成民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须有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或1人以上)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出,代表应严肃认真地履行提案权,代表在拟定提案草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提案也可以以各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名义由团长或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及构成

提案要求一事一案,使用统一格式提案纸,允许附页。提案须由案名、案由和整改建议及措施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大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前书面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范畴的;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二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会同学校办公室确定承办单位。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做意见、建议或退回处理,做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对学校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对涉及全局问题的提案,可以以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是否以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教代会闭幕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将立案的提案和意见建议送达相关单位(部门),明确办理要求。送达可采取集中送达与分别送达的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提案是学校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承办单位(部门)应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时限和质量

(一)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应有1名负责人分管提案办理工作。

(二)承办单位(部门)对收到的提案和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和确认。如提案和意见建议中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需要变更承办单位(部门)或增减协办单位(部门)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部门)牵头,协办单位(部门)配合,共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部门)起草,协办单位(部门)会签。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向提案人解释清楚。

(五)承办单位(部门)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要按照提案办理的期限规定,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 立案后5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部门)应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并将办理完毕的《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期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汇总并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六章 提案的评选与表彰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奖。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名,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党委批准,并经公示后确定,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教代会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提案内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学校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过了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针对性强,提出的解决方案措施得力、办法具体,可操作性强;

(三)提案书写规范,条理清晰,按时提交提案和回复意见;

(四)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推动,得到提案承办单位(部门)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第二十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不推诿,不拖延;

(二)在办理提案过程中,能虚心听取提案人和教职工的意见,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部门)能主动协调、协办单位(部门)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工作的落实;

(四)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能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落实工作措施得力;

(五)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提案人对承办单位(部门)的答复满意。

第二十一条 评选、表彰办法

(一)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的评选工作于每年11月进行。按照宁缺勿滥、保证质量的原则,根据提案征集及办理情况确定评选名额;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的评选条件进行提名;

(三)在广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部门)候选名单进行审核;

(四)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民主管理委员会对优秀

(五)对教代会优秀提案和优秀提案办理单位(部门)在学校下次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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