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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2023-03-2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便于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教代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学校教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六条 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类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参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评议工作,并通过评议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民主管理委员会下设提案、教学科研、生活福利、财务等专门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任期一届,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代表中提名,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管理委员会要对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民主管理委员会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向学校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2.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3.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4.将大会主要议题的书面材料印发各代表团酝酿讨论

5.征集提案  

6.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给大会主席团。

第十三条  由学校党、政领导,民主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干部代表、工人代表等组成大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团将对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大会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审议并通过。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主席团秘书长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确定大会执行主席。

第四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重大事项,经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召集。

第十八条  大会举行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等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举行会议时,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照议程逐项进行。

第二十条  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表由大会统一印制,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楚,一式两份。

第二十二条  向教代会提交提案需遵循一事一案的原则,由1人提议,不少于2人附议,每个提案的提议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正式代表。

第二十三条 经提案委员会审议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归纳、整理后,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及时处理,在闭会后按不同类型尽快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由提案委员会分别提交有关单位并及时答复提案人。

第二十五条  提案处理委员会要对提案的处理情况作出及时处理报告,处理报告最后时限,在下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完成。

第六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学校行政负责人应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在大会上做财务预决算报告;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在大会上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报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民主管理委员会,校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七章  需审议通过和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如: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改革等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

第八章 评议领导干部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党委对干部考察、评议的统一部署,民主管理委员会配合党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评议结束经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党委,党委在考虑干部的聘任时,应尊重教代会的评议意见。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要畅所欲言,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由民主管理委员会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将通过工作实践继续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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