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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章程

来源:辽东学院     发表于:2023-05-24    点击:

2022年修订

辽东学院成立于2003年4月,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48年12月创建的辽东省立安东农业专科学校。

20世纪80年代,丹东地区拥有丹东市农业学校、丹东市师范学校、辽宁省财经学校、丹东丝绸工业学校、丹东卫生学校、丹东师范专科学校、丹东大学、大连医学院丹东分院和辽宁财政专科学校。随着辽宁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校的优化调整,上述部分学校整合更名为丹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丹东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医科大学丹东分校和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丹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丹东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大连医科大学丹东分校、丹东市农业学校合并组建丹东职业技术学院。2003年4月16日,教育部批准辽宁财政高等专科学校与丹东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辽东学院。

学校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使命,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坚持综合性、应用型和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不断深化内涵发展,发挥办学优势,努力建设有特色、高质量的地方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辽东学院。英文校名为Liaodo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LD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16号。

学校网址:www.liaodong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为国家和地方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体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加速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特色职业教育,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智力支撑。

 组织机构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辽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辽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辽宁省监委驻辽东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对下列事务给予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依法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等。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监督改进绩效管理,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科研诚信等。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设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开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工作。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各类专门委员会,具体开展相关工作,重大事项须报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十二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二)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制度规范和工作规划。

(二)统筹开展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

(三)实施师德考核评价。

(四)统筹开展教师激励工作。

(五)统筹师德违规惩处工作。

(六)推动教师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能力建设相融合

(七)强化教师党支部政治功能。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相关事务。

教学工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各项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决策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审议或根据授权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文件、规章、制度。

(三)评审校级教学奖项、教学改革立项,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项和教学改革立项。

(四)组织对其他重大教学或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建议或结论。

(五)接受学校委托,主持学校专业、课程、实验室、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检查、评估验收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教育教学专项活动。

(六)根据需要,对学校教育、教学、教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七)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

十五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九)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十六  辽东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辽东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辽东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辽东学院全体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十八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党委领导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十九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放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在学校授权内,围绕教学、科研开展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办学活动

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学校相关专家、外聘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队伍。学校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一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坚持教学与科研、学术贡献与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文化创新相统一。教学促进科研,科研反哺教学,实施以满足社会需求与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

二十二 学校坚持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人才培养为宗旨,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应用科技服务体系。

二十三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原则,积极开展校企(行业)合作、校地(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办学,深入开展国际文化、科技交流,不断拓宽学校的国际化视野和社会影响力。

二十四 学校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先发展具有地方产业特色的学科专业,优化结构,实现学校教育教学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教职工、学生

二十五 学校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各类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度。

二十六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可向学校有关部门表达异议、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仲裁、诉讼。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七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师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注重师德建设。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八 教职工聘用与聘任分别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岗位等级聘任等制度。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二十九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工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重视教职工福利待遇,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一 学生应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二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五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设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校直属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

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教学科研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三十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发展目标,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明确的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稳定可靠且满足需要的资金保证。

(四)具备能正常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及环境。

(五)具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各学院的设立还须满足能够提供完成人才培养目标所需的稳定的、高质量的课程条件。

第三十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设院长(主任、所长),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干部选聘及任期按照学校处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学术规章制度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筹措办学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七)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和学生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 各学院(教学部、中心)、研究机构(所、中心等)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其中,涉及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宜须按规定交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提出意见或审议决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财务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四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学校依法定程序成立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资产经营。

第四十 学校依法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四十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股东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第四十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并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四十  学校设置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在加强社会合作、扩大决策民主、争取办学资源、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对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实施的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协同发展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根据其需要和自身能力,发挥大学人才、技术和智力优势,通过多种方式为地方、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十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四十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

第四十  学校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友会,并依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宗旨是加强校友联系,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成长,助力学校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主要职能包括:

(一)制定校友联谊会、基金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建设。

(二)制定校友联谊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做好校友来电、来文、来信、来访工作。

(四)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朋友和广大校友的捐赠。

(五)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等。

第八章  学校标识

五十  学校校训:“明德笃学,践履惟新”。

第五十 学校标识为圆环形图案,标识圆环上半部分为欧阳中石先生题写的“辽东学院”标准中文;标识圆环下半部分为辽东学院标准英文“LIAODONG UNIVERSITY”;圆环中间部分为透视手法绘制的“中朝友谊桥”,标示着学校办学地理位置。桥上方两只江鸥翱翔,寓意辽东学院学子鹏程万里,展翅高飞;桥下方三条曲线,寓意辽东学院办学底蕴深厚,如鸭绿江水奔流不息;数字1948是辽东学院高等教育办学起始时间。整个标识将辽东学院办学区位、办学历程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融为一体。学校标识标准色为辽东蓝,色值为C:100,M:20,Y:0,K:40。

第五十  学校校旗颜色为“辽东蓝”及“东方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及中英文标准组合校名。校旗的规格有两种,1号旗尺寸为2880mm*1920mm,2号旗尺寸为2400mm*1600mm。

第五十  学校徽章分为学生、教师两大类,四种形式。

学生类:校徽为镍合金烤漆工艺,长方形仿古铜色或白底蓝字;

教师类:新入职及工作未满30年教职工校徽为铜制铸压工艺,φ25mm×2.5mm圆形仿古铜色;工作满30年以上教职工校徽为藏银铸压工艺,φ25mm×2.5mm圆形仿古银色;退休教职工为925银铸压、镀24k金工艺,φ35mm×2.5mm圆形金色。

第五十条 学校校歌为《启航》(集体作词,李延忠作曲)。

第五十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6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如修订,应由校长提出,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五十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六十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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