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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试行)

来源:学校办公室     发表于:2019-10-28    点击:

辽东学院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防止或消除各种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辽东学院学校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校内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学校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由本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或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各级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学校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学校批准。

(二)以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本条第二款澄清事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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