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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秋季学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12-14 10:53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现将2023年秋季学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要点

(一)审核依据

2023年秋季学期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升本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执行《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辽东学院[2017]236号)文件。

(二)审核程序

1.申请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辽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2.初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标准,审查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形成初审情况报告,连同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学生的学位申请表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复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进行复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后,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标准的毕业生,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议。

二、时间安排

(一)12141215日,各学院填制《辽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12161220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授予学位情况,形成初审情况报告。

(三)1221日各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初审情况报告,包含《辽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12月下旬学校召开辽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议。

三、材料要求

(一)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内容及存档要求

1.《关于拟授予20××年秋季学期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情况报告》(一式二份,学位办存档一份、所在学院存档一份)。

《关于拟授予20××年秋季学期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情况报告》的附表1《辽东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所在学院存档,一份记入学生档案);附表2《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附表3《辽东学院20××年秋季学期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一式二份,学位办存档一份、所在学院存档一份)。

2.《辽东学院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一份,学位办存档)(如果有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请填写并提交此表)。

(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

四、审核要求

(一)2023年秋季学期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第五届辽东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秘书认真学习《辽东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辽东学院[2017]236号),充分了解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准确把握授予学位的标准、程序及不授予学位要求,处理好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三)请各学院到辽东学院教学网下载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材料模板和表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应表格。

(四)要严格把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特别是在毕业论文成绩、课程重修门数等问题上,不要出于“爱护学生”、“怜悯学生”违反原则、违反学位标准而使各学院、学校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成为被告。

(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结束后未获得毕业资格的为结业学生,颁发结业证书,不应列入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在基本学制结束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不属于结业学生,不应列入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相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此通知要求执行。

详情请见学院教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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