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1年5月21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
为规范各类人才推荐及评奖评优申报管理,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教人〔2020〕15号)相关政策精神和《中共辽东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辽东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落实上级部门及省级以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的工作安排,在教职工中组织申报和推荐各类人才及评奖评优人选(简称“人才推荐工作”)。具体范围如下:
(一)省级以上各类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人选申报和推荐;
(二)省级以上各类人才奖励、人才项目申报和推荐;
(三)省级以上各类人员评奖评优的申报和推荐;
(四)省级以上学科专业带头人或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科技评审专家、业务活动专家库成员申报和推荐。
第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是人才推荐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申报推荐工作、备案推荐评审结果、收集归档档案材料。未经学校职能部门组织(或审查备案)不能以学校名义自行申报各级各类人才推荐工作及评奖评优活动。
第三条 学校人才推荐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加强对人才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审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坚持公开公平、择优推荐,严格标准、全面把关,阳光操作,优中选优。
(三)坚持程序规范、民主评议,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专家的评议推荐作用。
第四条 学校开展人才推荐工作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报意向,向所在单位(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部门)审核申报资格、业绩条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评议推荐意见。单位推荐一般经由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等专家审议,单位(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负责人)研究确定。
(三)专家评议。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各单位(部门)推荐人选,组织资格审核和校级专家评议工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实施评议。
学校职能部门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征求对评议通过人选廉政情况的审查意见。
(四)学校审议。学校职能部门将评议结果报送学校研究。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综合性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及评奖评优的推荐结果以及重大表彰推荐结果;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人才称号及评奖评优的推荐结果;分管校领导研究确定学科专业带头人、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科技评审专家或业务活动专家库成员及一般性评奖评优活动的推荐结果,推荐结果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五)公示推荐。拟推荐人选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时报送推荐。
第五条 上级部门对人才推荐工作或推荐人选有其他程序或保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踪推荐结果,对获评奖励人才进行宣传报道,发挥优秀人才示范带动作用,做好优秀人才服务,同时收集人才奖励文件、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学校申报和推荐其他各类人员、集体评奖评优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5月24日